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55号
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国税函[2003]155号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 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2年度公司管理费的 请示》(核建发[2002]7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 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