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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41号
颁布时间:2004-04-12
2004年4月12日 财税[200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 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净 增值28.34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 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 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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