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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689号
颁布时间:2000-09-05
2000年9月5日 国税函[2000]689号 北京、内蒙古、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的请示》([2000]中 安字第0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 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 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 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交入总公司的应纳税 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地址 (万元) 1 太原煤矿 90 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48号 2 大同红墙安华煤矿 90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安化红墙煤矿 3 大同山阴安华煤矿 30 山西省山阴县马营乡下石井村 4 大同得堡沟安华煤矿 30 山西省大同市高山镇德宝沟村 5 内蒙温家梁煤矿 60 内蒙古包头市包西机务段温家梁矿转运站 合计 3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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