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39号
颁布时间:2004-03-09
2004年3月9日 国税函[2004]339号 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 财[2003]1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 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 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8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 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