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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51号
颁布时间:1995-08-18
1995年8月18日 国税函发[1995]45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冀国税外发 [1995]50号)收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设在国务 院批准的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的秦皇岛抚宁县,合营期限为43年,注册资本为 6207万美元,其中外方占70%,为4344.9万美元。按合同规定, 合营外 方已累计投入注册资本3179.6万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准予对该 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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