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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52号
颁布时间:2003-08-15
2003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3]952号 北京、重庆、河南、辽宁、新疆、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安徽、甘肃、湖北、内 蒙古、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2 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2003年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2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对外贸 易运输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全资控股9 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甘肃公司全资控股 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全资控股5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全资 控股5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四川公司全资控股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重庆公司全 资控股4家成员企业(上述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经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核准后,可由上述公司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列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 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 定。 三、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各级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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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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