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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70号
颁布时间:2003-10-23
2003年10月23日 国税函[2003]1170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 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 [2003]2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 电网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 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 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050 北京 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1060 济南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50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60 太原 5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16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7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29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80 哈尔滨 9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23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98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38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公司 430 福州 15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13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4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62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0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7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青海省电力公司 80 西宁 26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70 乌鲁木齐 合 计 113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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