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32号
颁布时间:2003-08-05
2003年8月5日 国税函[2003]932号 上海、北京、广东、四川、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河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宁波、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我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请示》(太平寿 [2003]40号)。经研究,现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总公 司在上海市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 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名 单 1 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 2 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 3 太平人寿广州分公司 4 太平人寿成都分公司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