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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657号
颁布时间:2003-06-15
2003年6月15日 国税函[2003]657号 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 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1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攀钢 集团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 税办法。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 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 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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