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29号
颁布时间:2003-08-05
2003年8月5日 国税函[2003]929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 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新疆、云南、陕西、海南、广西、山西、吉 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3年度可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继续在北京实行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 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和检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