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319号
颁布时间:2003-03-12
2003年3月12日 国税函[2003]31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执行国税发[2001]15号文 有关问题的函》[(2002)广发计字1093号],经研究,现就中央电视台广告 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 65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纳入中央财政 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中央电视台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 2003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即:中央电 视台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 二、中央电视台应按照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 入的管理和监督,并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单独报告,自觉接收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 查。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