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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62号
颁布时间:2003-07-31
2003年7月31日 财税[2003]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 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中有关可接受捐 赠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税前扣除优惠,是否包括这两个总会下设各省、 市、县的地方分会或协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红 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捐赠的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政策,其 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 分会或协会的捐赠。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所接受 捐赠的用途及享受扣除优惠的期限,仍执行财税[2003]106文的有关规定。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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