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830号
颁布时间:2003-07-10
2003年7月10日 国税函[2003]83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东丽酒伊织染(南通)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 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5号)、《关于日本国际协力 银行从南通丽阳化学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 [2003]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东丽酒伊织染(南通)有限公司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1997年9月签订了贷 款协议,贷款金额800万美元;南通丽阳化学有限公司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 2002年9月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650万美元。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 得的上述两笔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 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第一条“日本国际 协力银行为日本政府完全拥有的金融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发生在缔约国一方而为缔 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 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的规定,同意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上述两笔贷款 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希望集团南方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