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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900号
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国税函[2000]900号 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关于2000年度继续执行按营运收入的 1%计提长航集团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长航总财发[2000]第45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0年按营 业(运输)收入的1%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名单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单 地址 01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重庆 02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武汉 03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上海 04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南京 05 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武汉 06 长江燃料供应总站 武汉 07 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 武汉 08 深圳市长航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 09 上海长航企业发展总公司 上海 10 长航集团武汉工程总公司 武汉 11 长江航运物资总公司 武汉 12 中国长江交通进出口公司 武汉 13 南京交通进出口长江公司 南京 14 珠海经济特区会海航运公司 珠海 15 长航集团武汉工贸总公司 武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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