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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1]921号
颁布时间:2001-12-11
2001年12月11日 国税函[2001]921号 北京、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 江西、湖南、广西、四川、陕西、内蒙古、云南、贵州、甘肃、重庆、辽宁、上海、 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湖北、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1年实行总机构 汇总纳税。考虑到该社近几年和2001年上半年盈亏汇总后一直处于亏损的特殊情 况,根据新华通讯社申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3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26号)附件所规定的44家事业单位, 在2001年度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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