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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包装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40号
颁布时间:2002-01-21
2002年1月21日 国税函[2002]40号 北京、重庆、江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总公司《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包财[2001] 2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 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41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 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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