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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91号
颁布时间:2002-05-12
2002年5月12日 国税函[2002]391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湖北、新疆、广东、江苏、四川、浙江省(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平证发 [2002]34号),现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 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总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 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 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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