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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4号
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9日 国税函[2002]114号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江苏、广东、湖北、浙江、陕西、山东、福建、广西、河 南、江西、四川、安徽、海南、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 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办法的请示》(中 电财[2001]36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 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00万元, 同意该集团所属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155万元、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 理费189万元、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350万元。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 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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