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529号
颁布时间:2003-05-19
2003年5月19日 国税函[2003]52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贷款给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所 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3]43号)收悉。经研究,批 复如下: 大字水泥(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字水泥)于1995年4月从韩国进出 口银行贷款119,221,000美元用于机器设备购置,年利率为7.05%。 2002年12月,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资金困难,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大字水 泥对1995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了修改,降低了贷款利率,延长了还贷时间, 重新确定了合同本金为57,178,783.90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间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第一条第(二) 款综合所述“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息,当该利息是支付给自韩国进出口银行提 供的贷款,应在中方免税”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准予免征 企业所得税。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