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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84号
颁布时间:2003-01-24
2003年1月24日 国税函[2003]84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陕西、河南、湖北、四川、江苏、山西、辽宁、广 东、山东、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向直属单位收取2002年度管理费的请示》 (中储财字[2002]16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 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693万元的总机构管 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 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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