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99号
颁布时间:2003-04-28
2003年4月28日 财税[2003]99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顺利进行重组改制,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 的新问题,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02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递延 收入”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 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