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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重申煤炭企业有关财务政策的函
财工字[1996]245号
颁布时间:1996-07-08
1996年7月8日 财工字[1996]245号 现对你部近日下发的煤政字(1996)第190号《关于颁发<“九五”时期 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中涉及财政政策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关于从1996年起按产量提取转产基金、提高维简费及井巷基金提取标准问题, 我部已以财工字(1996)172号《关于兖州、郑州、平顶山矿务局有关财务问 题的函》明确指出:制定这些政策属财政部职责范畴,你部在未商得财政部同意的情 况下,自行决定兖州等三个矿务局执行上述政策,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应停止执行。 但你部煤政字(1996)190号文中再次涉及到这些政策,擅自决定煤炭企业按 产量每吨提取2元转产基金、将井巷工程基金标准由现在的每吨2.5元提高到5元。 我们认为,你部的这种做法是不严肃的,必须予以制止。国有重点煤矿维简费仍执行 财政部(92)财工字第3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不得提高。请你部即通知有关企 业照此执行并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予以监督检查。 另外,你部要求煤炭企业科技投入原则上按销售收入总额的1%掌握的提法不妥。 对于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 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已有明确规定,国有煤炭工 业企业应执行该文的有关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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