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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四大农垦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4号
颁布时间:2000-11-24
2000年11月24日 国税函[2000]944号 黑龙江、新疆、广东、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结合国有农垦企 业的实际情况,现对黑龙江、广东、海南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海南省农垦总局在2000年度和2001年度,应选择不少于2个 分局,以分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仍暂以农垦总局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仍应分别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入库。 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1年度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750号)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 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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