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73号
颁布时间:2002-11-19
2002年11月19日 国税函[2002]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 营利社团组织,主要通过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 持妇女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 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3)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