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67号
颁布时间:2002-09-28
2002年9月28日 国税函[2002]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 [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 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 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 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 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370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30 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68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10 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10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50 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1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4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27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520 合肥 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170 武汉 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 16 湖南省电力公司 600 长沙 17 河南省电力公司 830 郑州 18 江西省电力公司 280 南昌 19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 20 甘肃省电力公司 280 兰州 21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 22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 23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 24 四川省电力公司 350 成都 25 重庆市电力公司 330 重庆 26 贵州省电力公司 300 贵阳 27 云南省电力公司 270 昆明 28 山东省电力公司 1460 济南 29 福建省电力公司 630 福州 30 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 300 南宁 31 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 210 广州 3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300 北京 合 计 16700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