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84号
颁布时间:2001-09-07
2001年9月7日 国税函[2001]684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1] 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是一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均在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实际经营管理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 企业,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于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有一部分在国家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另一部分在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在高新区内的 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所得, 可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生产经 营部分的所得,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