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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享受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1]209号
颁布时间:2001-12-18
2001年12月18日 财税[2001]209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津 国税外[2001]158号)收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是于1992 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截止2000年7月底,该公司累计已建成了寻呼机厂、手 机厂、汽车能源厂、双向无线电厂、半导体厂和蜂窝系统设备厂等6个独立核算的非 法人工厂。2000年8月,该公司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又新增投资××××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亿元,超过××亿元),其中注册资本×××万美元 (相当于其前期注册资本的近173%),以建设专门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0. 35/0.25um)的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该中心已于2001年4月被国家计委 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就其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 申请享受有关投资能源、交通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待遇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四十二条和《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摩托 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予“五免五 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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