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7]530号
颁布时间:1997-09-23
1997年9月23日 国税函[1997]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除外)国家税务局, 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财字 [1997]318号)。该公司及所属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 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1号)批准, 1996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经研究决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 司及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继续按照规定税率,在北京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1)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进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