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722号
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国税函[2001]722号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 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742万元。其所属企业 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 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