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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96号
颁布时间:2001-07-30
2001年7月30日 国税函[20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 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电信 集团公司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鉴于将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因此,该集团公司所 属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电信公司、分公司主附业改革过程中分离出去的企业, 不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税 收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 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 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 查和监管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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