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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1]543号
颁布时间:2001-07-11
2001年7月11日 国税函 [20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 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上海、广东、浙江、北京、江苏、天津分公司,按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 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总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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