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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泰山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9]223号
颁布时间:1999-08-04
1999年8月4日 财税字[1999]223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泰山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请示》(中国石化[1999]财字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后有关 财务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321号)和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泰山石 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划到你公司后,应停止执行鲁 政函[1993]159号文件、鲁财工字[1994]第87号文件和武汉[1996]117号文件。但考虑 到两公司未提前公告税收政策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维护上 市公司形象,保证上市企业股票不受大的影响,在1998年和1999年,同意两公司继续 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其中:1998年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已按15%缴纳企 业所得税,不存在返还问题,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33%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尚未划转到中央金库,应由地方财政返还18%;1999年两公司按33%缴纳企业 所得税,年终由中央财政返还18%。2000年以后按33%的税率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中 央财政不再返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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