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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9]35号颁布时间:2009-02-0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保证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贯彻落实。 20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