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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8]573号颁布时间:2008-12-0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