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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8]530号颁布时间:2008-11-0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