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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54号
颁布时间:2001-05-23
2001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1]354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 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20个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 10%比例就地预缴,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2.交通银行按10%就地预缴分行名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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