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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8]471号颁布时间:2008-09-0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