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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9号
颁布时间:2001-05-14
2001年5月14日 国税函[20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 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 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在北京统一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 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集团按60%就地预缴税企业名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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