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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8]378号颁布时间:2008-06-1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