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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8]10号颁布时间:2008-01-1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