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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8]29号颁布时间:2008-02-1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