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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7]437号
颁布时间:2007-11-2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新《办法》,要做到深刻理解、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
二、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奖励范围、要求、程序和奖励标准认真履行。
三、根据新《办法》要求,《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在上述文书的格式未正式下发之前,各单位统一按照原《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执行。
四、凡涉税署名举报案件在2007年3月1日以前结案的(税款全部入库的案件),按原《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执行。在此之后结案的案件,一律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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