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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7]293号颁布时间:2007-10-2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