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342号
颁布时间:2007-06-04
直属税务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直属税务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并将半年和全年试点总结报告及《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分别于2007年7月5日前和2008年1月5日前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市局汇总后将上报总局。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