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568号
颁布时间:2006-10-24
崇文、海淀、朝阳、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132号)转发给你们,对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提供的防汛专用车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复印件1份作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留存。
上一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