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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2006]154号颁布时间:2006-09-29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部(不发青岛):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事宜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