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81号
颁布时间:2000-09-01
2000年9月1日 国税函[2000]681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四川、云南、陕西、新疆、青 海、宁夏、广东、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海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内 蒙古、河北、山东、山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 深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请示》(平保字[1999]174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分支机构,2000年度由中国平安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 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 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所在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受理纳税申报,严格履行 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