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6]469号
颁布时间:2006-11-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度起,恢复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具体问题按照《
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4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一律采取退税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三、各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布置和落实。各局可根据本通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总结报告通过书面和二期邮箱报送市局。
四、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63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一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三批涉及第29届奥运会重点纳税人名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