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528号
颁布时间:2006-09-08
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
》(国税函[2006]7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