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778号
颁布时间:2000-10-09
2000年10月9日 国税函[2000]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9]4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 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 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 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